導讀
美國近期通過的涉TikTok法案凸顯其對數字霸權的追求,是壓制別國發展的慣常手段,帶有明顯的政治打壓傾向。該法案不僅違憲,也違反了世貿組織規則,與美方一貫標榜的市場經濟和公平競爭原則完全不符,是對民主法治精神的踐踏,對中國數字主權的侵犯。其單邊主義和保護主義行徑將嚴重損害美國商業投資環境,也嚴重破壞國際法理基礎與國際規則秩序。
本文為中國觀察智庫獨家約稿,轉載請注明來源:中國日報中國觀察智庫。
作者:張茉楠
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美歐研究部副部長
上月,美國國會眾議院以360票對58票的壓倒性多數,通過了《21世紀以實力促進和平法案》 (21st Century Peace through Strength Act),即對外援助計劃捆綁的涉TikTok法案。該法案不僅嚴重違憲,成為美國司法史上一個非常惡劣的前例,也勢必對以規則為基礎的國際秩序帶來深遠影響。
TikTok法案凸顯美國對全球數字霸權的追求。近年來,隨著新一輪科技革命對國家間關系的塑造性越來越強,數字領域正在成為大國戰略競爭的新高地和中美博弈的新前沿。此次快速推進TikTok法案不僅是一次特別行動,更是近些年美國進行主權擴張、壓制別國發展的慣常手段,帶有明顯的政治打壓傾向。
美國國會眾議院通過TikTok法案的本質,是以法律之名行強盜之實,已經嚴重踐踏動搖了國際法理。安全問題不應成為個別國家泛化國家安全概念、濫用國家力量、無理打壓別國企業的工具。美方迄今未能拿出證據證明TikTok威脅美國國家安全,且未能證明完全禁止該應用在美國的應用商店上架,以及不得使用美國的網絡托管服務等禁止性措施是實現這一目標的唯一手段。強制出售或封殺TikTok將引發多項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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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法案侵犯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賦予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在美國,言論自由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政府對言論自由的限制通常會受到法院的嚴格審查。TikTok禁令顯然構成對言論自由的限制:一方面,它限制了美國居民利用TikTok平臺發表言論、接受信息的自由;另一方面,它也限制了TikTok的所有者字節跳動公司對于該平臺上的內容進行審核、推送的自由。
其次,“非賣即禁”違反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根據新法案要求,目前持有TikTok全部股權的母公司字節跳動,必須依美國總統指定的期限(270天)與比例(不高于20%),將其持股賣出。如果在禁令生效之前執行了“合格的資產剝離”,那么其他企業就可以向應用繼續提供分發、維護、更新和互聯網托管服務;如果在禁令生效之后,也執行了“合格的資產剝離”,那么禁令也會終止,也就是不再禁止其他企業向應用提供分發、維護、更新和互聯網托管服務。
如果TikTok被封禁,那么相當于在正當程序缺失的情況下,剝奪了其母公司字節跳動的財產。這事實上是對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中“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之規定的踐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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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美方濫用國家安全審查權力,嚴重侵害中國數字主權。新法案對“外國對立方控制的應用程序”的界定非常寬泛,也在多個條款中賦予美國總統極大的自由裁量權。法案跳過行政部門認定的程序,簡單粗暴地將TikTok認定為“外國對手控制的應用程序”,聲稱TikTok或將用戶數據分享給中國政府,渲染美國面臨的國家安全風險。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 (CFIUS) 將TikTok定義為所謂“國家安全威脅”,但CFIUS既不主動提供做出結論的依據,也從不回應投資者要求提供依據的請求,完全是“黑箱操作”。
近年來,數字安全審查正成為美國對華遏制的新手段。在外國投資審查方面,《外國投資風險審查現代化法》 (FIRRMA) 的一項關鍵內容在于擴大管轄權,對于涉及“關鍵技術”“關鍵基礎設施”“關鍵或敏感數據”的美國企業做出的特定非控股外國投資,都被納入安全審查范圍。
在此背景下,TikTok法案試圖剝奪中國公司控制權背后的邏輯也就不言自明。隨著中國數字平臺企業迅速崛起,TikTok在美國市場的表現尤為搶眼。據市場調研機構Statista統計,2023年,TikTok擁有美國社交媒體市場26%的份額,遠超Facebook和Instagram,影響力越來越大。正是由于TikTok歸屬于中國公司,即使其將數據存儲于美國本土,美國政府遵循“控制者標準”,還是認為相關數據會控制于中國之手,威脅了美國的數據安全。同時,也正因TikTok歸屬于中國公司,美國可能無法依據“云法案”等規則有效獲取其所控制的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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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新法案公然違反世界貿易組織 (WTO) 公平競爭原則,嚴重惡化美國營商環境。一方面,該法案無視保護外企合法權益的合理要求,針對TikTok與字節跳動公司實施打壓,違反了WTO透明非歧視原則。另一方面,TikTok在美國為消費者提供短視頻等信息服務,屬于WTO《服務貿易總協定》 (GATS)規管范圍。TikTok禁令意味著中國企業擁有的待遇低于美國給第三國企業和美國本土企業的待遇,嚴重違反了GATS第2條“最惠國待遇”和第17條“國民待遇”原則。
此外,2018年4月,美國向WTO提交的《電子商務倡議聯合聲明》草案特別提到跨境數據自由流動的主張,提出貿易規則應當確保消費者和企業不受歧視地進行跨境數據移動。顯然,TikTok法案違背了美國自己提出的數據自由流動的原則立場。
毋庸置疑,TikTok法案將會成為美國司法史上一個非常惡劣的先例。美方濫用國家力量,將經濟問題政治化,非法圍獵打壓他國企業,搶奪外商投資企業財產,也使美國700多萬中小企業主受到巨大經濟損失。這嚴重違背了美方一貫標榜的市場經濟和公平競爭原則,破壞了民主法治精神。其單邊主義和保護主義行徑將嚴重損害美國商業投資環境,也勢必嚴重破壞國際法理基礎與國際規則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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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文發表在中國日報國際版,原標題為 "Legislation to enable theft"
出品:中國日報中國觀察智庫
責編:宋平 辛欣
編輯:張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