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6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王雪峰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王雪峰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百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百四十萬元,對查封、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9年至2022年,被告人王雪峰利用擔任河北省紀委常委、秘書長、副書記、常務副書記,河北省監察廳廳長,唐山市委書記,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干部選拔任用、企業經營、安排工作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407萬余元;2018年至2022年,被告人王雪峰利用退休前擔任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處理、工程承攬等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411萬余元。
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雪峰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數額均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王雪峰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和利用影響力受賄事實,其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構成自首;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線索,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對其受賄罪從輕處罰,對其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